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,保障学生乘车安全,我市日前出台《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》,将于2016年1月1号起实施。
根据《办法》,我市将实行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制度,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使用,并仅用于校车使用许可事项。
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,年龄在25周岁至60周岁之间;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;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;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,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、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;无犯罪记录、无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,无酗酒、吸毒行为记录。
配备校车的学校、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车辆、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台账,建立车辆安全档案、乘车学生信息档案,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。
载有学生的校车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,其它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。
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,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,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。